辽宁山东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辽宁山东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Liaoning,缩写SCCL)

    第二条 本团体由山东驻辽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辽宁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山东驻辽和在辽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辽企业之间与辽宁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山东在辽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诚信山东”的品牌形象,为山东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驻辽宁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辽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辽宁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967/969室,邮编:10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辽宁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辽宁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中央、辽宁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辽鲁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辽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找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山东驻辽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辽宁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山东人在辽宁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山东企业和山东在辽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山东人在辽宁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山东企业在辽宁的分支企业、山东企业的驻辽办事机构等;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组织形式:本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辽宁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724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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