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辽宁省山东商会各市事联处
管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山东商会经辽宁省经合办正式批准、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于2010年8月份正式成立。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山东省工商联和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的大力关怀和支持下,商会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加强辽宁省内山东籍工商界人士的联络、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加强鲁商与辽宁省企业和各界的联系、沟通,合作,使辽宁了解山东,山东了解辽宁,推广山东、辽宁等企业生产的名优产品,促进了辽宁、山东两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更充分的发挥商会的作用,将各项工作推向深入,经山东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及商会领导研究决定,准备在辽宁各市成立山东商会事联处。
一、成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热爱商会工作,承认商会章程,服从商会管理,愿意推动商会事业发展。企业及其法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和谐,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强劲。
(四)企业法人具有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协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共
享资源。
二、机构设置
各市事联处设:
1、常务副会长一名(事联处主任兼山东省驻沈阳办事处接待办组长);2、副会长三名(根据各地情况由常务副会长提名,商会批准);
3、监事长一名;
4、理事长一名;
5、副秘书长一名(专职);
6、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工作人员,报市事联处会议通过;
三、成立要求:
(一)需有当地10家以上企业向辽宁山东商会联名申请,方可在当地成立事联处。
(二)主办企业向辽宁省山东商会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商会在山东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备案。
四、工作职责
(一)代表省商会执行商会章程,负责本地域会员单位的联系沟通、组织协调以及活动策划与组织。(其中,以省商会名义举办涉及面广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须报省商会批准;常规性活动和工作事前或事后向省商会报备。涉及本地域之外事项的活动须报省商会批准并由省商会发布信息。各项活动结束应形成活动介绍及新闻稿件,通过省商会进行报道。)
(二)代表当地域内会员,与当地政府协调并配合,组织开展活动;按省商会的统一要求,协调和组织本地会员参加省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经省商会批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与山东的经济活动和合作,加强和密切与山东各地联系。
(三)接待来当地的山东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考察、调研、合作等相关活动(必须由商会通知的客人)。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省商会做出详细活动报告,其活动经费由省商会拨款(不计入事联处的开支)。
(四)负责本地域企业关于省商会冠名的申请和审批建议,省商会原则上尊重事联处的建议权。代表省商会获得冠名权益,支持冠名企业在合法并遵守冠名协议的前提下独立经营。
(五)负责当地山东企业生产的特优产品、鲁家饮食文化的推广,形成综合性的“辽鲁之家”。打造山东知名品牌,以产品、餐饮推广山东文化。
(六)采取独立、一体化或股份形式建立企业模式推进事联处工作。按照“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事联处不干预经营,以协议方式获得冠名权益。
(七)完成山东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及省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公及展示场所:
(一)事联处建立办公场所(可连体或独立)。办公房间应为独立办公室(不低于20平)。
(二)设山东生产的特优产品展示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发展)。
(三)建立在辽宁的“辽鲁之家”会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发展)。
活动范围:
各市事联处在遵循《章程》的前提下(活动范围按照省级商会社团登记证开办活动),由常务副会长兼事联处主任,领导并负责各市范围内商会事务。
辽宁省山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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